中华族谱大典刘氏文化工作委员会
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工艺发展工程
百家姓刘氏文化工作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全称为:中华族谱大典刘氏文化工作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工艺发展工程百家刘姓氏文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
第二条 刘氏工委会是由全国包括海内外在内的刘氏族人(刘氏宗亲,儿媳,女婿,外孙在内),热爱、热心、自愿乐意付出,自愿奉献、工作主动积极、相互包容,不计得失、思想觉悟高,人品人格好,感召力强的刘氏族人,加入参与的文化组织,本人申请经批准加入工委会成为正式委员。工委会领导委员,共同研究发展,传承刘氏文化。工委会是自收自支、自负赢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主体单位,属于“中华族谱大典编辑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传统文化和传统工艺发展工程工作
加入工委会成为委员享受的荣誉
全国工委会委员以上的,在全国的各地方族谱、文化祠堂、书刊、影视剧上青史留名;省级工委会委员,在省以下的各区县族谱、文化祠堂、书刊、影视剧上青史留名;片区级工委会,委员,在片区内族谱、文化祠堂、书刊、 影视剧上青史留名;区县级工委会委员,在区县族谱、文化祠堂、书刊、影视剧上青史留名。
委员享受委员的待遇,各级荣誉职务享受职务级别待遇,各级工委会自行决定。
第三条 刘氏工委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华族谱大典刘氏文化工作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工艺发展工程是由中国科学院批准、旨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传承传统工艺发展的组织,刘氏工委会接受大典委、工程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常设机构在北京,日常工作机构在重庆。各级刘氏工委会定期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第二章 目的与任务
第五条 研究开发刘氏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与传播刘氏文化,联络与组织各宗亲文化研究活动,以追念祖先、继承祖德、砥砺志节、敦亲睦族为主线,以研究、开发刘氏文化为根本,引导、凝聚和激励族人,和谐统一与传承发展。
第六条 联络刘氏工商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各地宗亲合作,组织刘氏企业成员联盟,创建刘氏经济发展平台,金融平台,基金平台,继承和发扬刘氏文化与工商之间有机结合,助推宗亲企业发展、服务刘氏商界各企业、振兴刘氏族人企业,为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七条 组建姓氏大数据网站, 加强刘氏文化传播。建立刘氏数字化门户网站,帮助宗亲查询家谱信息和寻找宗根,查清祖源,理顺世系,规范辈份;创办刘氏文化数字刊物,提供传播刘氏历史文化交流平台;努力挖掘、研究并颂扬刘氏名人,以励志后人。
第八条 制定完善章程规则, 发展刘氏各地各级工委会组织。建章建制,建立和组织全国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刘氏文化工作委员会,形成全国,省、直辖市、自治区(跨省片区),地、市(跨地市片区)、县、市、(跨县市片区),县以下设立工作部,其它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要成立工委会的对应同级别组织开展工作,四级刘氏文化研究开发的工作机构体系。
第九条 创建重大文化项目, 传承历史文化。优先创建、立项、开展重大活动、重大课题、重大项目工作,组建刘氏族谱编辑委员会或编辑部;启动、筹建刘氏历史文化展览场馆,文化祠堂,搜集、挖掘、整理、陈列刘氏有关文史资料,名人传记、家传文物等;与中央电视台、省、市、台联建文化栏目,为宣传族人荣誉和名人拍摄系列文化影视剧专题片;举办世界刘氏华人共同祭祀先祖的大型文化交流活动;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各地刘氏传统工艺、文化联谊交流活动。
第十条 建立刘氏文化公益基金会, 刘氏是一家,血脉永相连。搭建刘氏文化公益基金,在委员中和有计划有组织地举办各宗亲的敬老、济困、助学、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有不良嗜好和不良纪录不属于帮助对象)。
第十一条 承办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华族谱大典编辑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工艺发展工程工作委员会、百家姓工委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院指派的其它活动和工作。
第三章 领导班子 机构 职责
第十二条 刘氏工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执行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监察委主任、监察委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等组成领导班子,五年一届,领导班子成员不受届期限制,但要履行责任和义务。特殊情况时限可提前或延长任期;秘书处负责工委会的日常工作,监察委负责监督委员的纪律和各项工作目标制度的落实,党支部在工委会内开展党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工作人员,以确保助推工委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良性发展。
工委会设委员若干:全国级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级的委员、副主任级委员,省市级主任、副主任委员、地市级主任副主任、县市级主任副主任委员(其它职务相对应),各级工委会主要班子,必须是全国工委会委员,下一级工委会主要班子,必须是上一级工委会委员。
第十三条 全国刘氏机构的称谓: 中华族谱大典刘氏文化工作委员会,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工艺发展工程百家姓刘氏文化工作委员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称谓:中华族谱大典,中国传统工程委某省、直辖市、自治区、区、县、片区、刘氏文化工作委员会,县以下设工作部或联络组,其它社会团体、院校科研机构等对应同级组织冠名称。工委会机构组建的基本条件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需拥有定数量刘氏人口,大家热心刘氏事业,方可申报,一个行政辖区只设一个工委会,片区自愿组合。
如因工作需要,省、市、地、县级申请加入刘氏工委会,须经工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由上一级转报批准下一级成立。在省市工委会没有成立之前,全国工委会可以直接审批至县级工委会。
第十四条 主任职责和义务:
(一)领导班子实行民主决策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贵主持办公会议。决策工委会重大事项,负责工委会全面工作、管理推动发展。
(二)有聘任和罢免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监察委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人选的提名权和罢免权,由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执行,报上级批准备案。
(三)主持审议工委会年度工作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组织实施工委会各项决议;
(五)维护工委会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审议由秘书处提名的副秘书长各级工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八)组织审议刘氏互帮基金、金融平台的设立、合并或终止;
(九)组织审议设立下级机构、代表机构;
(十)负责组织秘书处等部门制定制度,审定,执行;
(十一)主任有单独的推动权、决策权、否决权和其他特殊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决断权。
(十二)主持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十三)负费上级组织安排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和义务
(一)主持刘氏工委会日常工作,对工委会任职人员向主任会议有提议推荐权、罢免权;
(二)组织起草和修改工委会规章制度、章程;
(三)检查工委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工委会的各部门的,各项重点工落实,筹办各种会议,活动;
(五)监督工委会财务收支情况,创收增加造血功能,推动工委会发展;
(六)对委员的违规问题配合监察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监察委主任的职责和义务
监察委主任有对违纪的委员,荣誉任职委员的提议任职权和罢免权,处分权。
各级工委会设各级监察委员若干名,监察依据国家法规和工委会的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检查各级工委会重大活动、重大课题、重大项目和财务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工委会主任或秘书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委本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委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党支部的职责和义务
党支部书记对支部成员有提议任职权和罢免权。
书记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工委会的工作,实行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八条 刘氏工委会机构设置:行政管理委员会、文化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经济发展部、文化研究部、谱牒编修部、网络新闻部、慈善救助部、财务部等部门。
一、秘书处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根据需要设置。
(一)秘书处是综合办公室,协调各部门各机构工作并执行各项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文件收发、信访登记、文秘、行政、后勤等工作事务。
(三)、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工作。
(四)、为会领导提供决策智囊支持。
(五)、负责各种会议,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接待及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顾问
顾问由社会各界刘氏宗亲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德高望重的、各领域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顾问主要职责:
(一)、对本会发展提出可行性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本会重大决策的制定,列席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经常开展刘氏文化、宗支分布、族谱考证调研活动,协助指导全市各地刘氏宗祠编纂族谱和联谊活动。
三、经济发展部
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成员若干名,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本市各企业家发展经济,负责本会决定开发项目的实施;
(二)、代表本会谈判签订本会决定的开发项目合同、协议。
(三)、安排项目阶段性工作,提名项目分项负责人,解决和处理项目开发工作中的一切事宜;
(四)、定期和不定期的向理事会报告项目开发工作进展情况。
四、文化研究部
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成员若干名,主要职责为:
(一)、运用各种先进方法,负责收集、考查、整理、归类各种史料,文化遗址、史据资料、会刊原稿、来信来访、文件数据,做好文史资料管理工作;
(二)、负责《大事记》编写;
(三)、广泛联络,互相交流,互通有无;
(四)、经常性地开展各层次的文化研讨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
五、族谱编修部
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成员若干名,具体负责研修和编撰族谱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考查各支系源流、世系、必须坚持尊祖敬宗,尊重历史,敦宗睦族,理顺世次,正本清源,对子孙后代负责。知者续之,不知者,留与后代探究补之。
(二)、必须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和偏袒,对祖源世系的考证,任何个人不可随意结论,必须广泛征询宗贤意见,收集材料,审慎辨别真伪,经集体论证作结论,由本会公布。
(三)、积极联络各地宗亲热心刘氏事业人员,尊重他们对祖宗的爱戴和心情,指导各省市刘氏《宗联世谱》的编纂工作,做好《中国刘氏统宗世谱》编纂准备工作,为编数字族谱打基础。
(四)、研究的资料未经集体结论,不得擅自扩散,经集体研究确定的资料(包括附件)需统一分处存盘,以防遗失。
(五)、顾全大局,求同存异;史实结合,放眼未来;上下无愧,不计名利。
六、网络新闻部
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成员若干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网站、《会刊》新闻编辑与发布;
(二)、整理各期《会刊》资料分类汇编和再版的工作;
(三)、搜集新闻信息,报导本会工作动态和各区县分会重大联谊活动、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四)、做好与各省市网站的沟通与联系,交流信息,互通有无。
七、慈善救助部
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成员若干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慈善爱心基金的募集、使用、监管和重大问题决策;
(二)、研究慈善爱心基金可持续运行策略;
(三)、收集统计全国刘氏宗亲贫困家庭信息资料,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四)、对符合资助或救助条件的申请,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审批意见,负责救助金的拨付;
(六)、负责定期向会员公布慈善爱心基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八、财务部
设部长1名,副部长1人,会计1名,出纳1 名。主要职责为:
(一)、做好本会的财政和经济运行预测;准确提供财务信息;
(二)、定期向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监事提供财务报表;
(三)、负责本会经费的统一安排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
(四)、财务帐目要定期进行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五)、财务年度终时,组织编制财务年度报告,向有关负责人报送盈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六)、编制本会的年度预算、年终决算报告。负责会计档案保管,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
(七)、出具个人和集体的捐款捐物统一收据收取。
九、对外联络部
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成员3人。
负责对外联络工作。即时开展对海内外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区、县及有关个人的联系。
十、专家委员会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十一、中国刘氏总谱编纂委员会
设总编1名,副总编若干人。组织全国各省市县开展族谱编修及汉文化研究工作。
第四章 成员
第十九条 工委会各级单位是自收自支、自负赢亏,独立承担经济、法律、法规责任的事业法人组织。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将视其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刘氏文化研究开发机构、社团、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经申请审批后为各级正式工委会组织。
成立工委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经济、法律、法规的能力;认同刘氏工委会章程、手册,履行刘氏工委章程中的职责与义务;热心刘氏文化事业;有经济支撑,能发展经济,有加入刘氏工委会的愿望和付出能力的可申请。
第二十条 各级工委会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自觉遵守工委会章程履行工委会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工委会决议,服从工委会领导;维护工委会荣誉,参加工委会各种活动,参与民主监督,参会议事,为促进工委会发展献计献策,完成工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按期缴纳入会费和规定的入籍费,荣誉职务金、工作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成立、撤消,按照本地宗亲自愿原则,经申请、审核、备案、审批等流程后方能成为工委会组织和撒销工委会组织,各级工委会如未按期参加刘氏工委会活动一年以上没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不力,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费用,监察委可以提出撤销各级组织或另行任命工委会负责人。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刘氏工委会的经费来源: 委员所缴入会费、工作管理费、综合服务费、个人捐赠、企业资助、社会赞助、商会平台、经济、金融平台、产生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及政府补助拔款。开会收取会务费,也欢迎其它姓名人士捐赠赞助。重大活动、重大课题、重大项目经费专项筹款、专项开支。
一、会费 (会费视为捐赠款)
(一)、收取办法:
(二)、缴纳标准:。
(一)、秘书长原则上由常务副主任兼任。
二、支出
(一)、日常办公支出(含人员工资、租金、电话费等);
(二)、对外宣传广告费,如组织各种活动开支;
(三)、举办庆典活动及赴海外和全国各省市区县调研活动支出;
(四)、应邀或因公出席国内外活动费用,如周年庆、研讨会等。
(五)、表彰刘氏宗亲中杰出学子和才人支出;
(六)、刘氏宗亲扶危帮困支出;
(七)、修缮刘氏祖先遗迹、遗址的支出;
(八)、联络沟通他姓宗亲组织,汉文化研讨的支出;
(九)、举办协会各种联谊活动的赞助费用;
(十)、其它合法为刘氏事业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刘氏工委会长期接受社会捐赠赞助,鼓励有经济实力的组织和个人多做贡献。
(一)、个人捐赠实行有偿捐赠制,按捐赠金额在《中国商报》 、《世界刘氏》杂志、中国商网等媒体,赠送相应金额的版面,用以宣传捐赠者的企业或个人风采,作为对捐赠者的感谢。
(二)在会刊、网、谱、图书、祠堂、影视剧上留名、留影像、留事迹,使其留芳百世,荫及后人。
第二十四条 刘氏工委会的经费用于完成工委会的目标任务、公益事业及日常运转开支。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
(一)经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及管理,专款专用,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定期向主任报告;
(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制定计划,报主任审批;重大活动、重大课题、重大项目专项开支,由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三)在经费条件许可下,对工作人员的因公出差费用予以报销,对专职工作人员补贴相应酬金,对长时间义务工作的人员予以适当酬金补贴;
(四)每年工委会向本级委员和上一级工委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鼓励开展经商创收活动,以商养会,推动发展。
第二十六条 刘氏工委会严格执行国家 《财政部文化事业单位747号文件规定》和准则,制定财务管理办法;设置独立账户,由专职人员负责。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钱相符。坚持开支须经手人签字、秘书长审核、主任审批,方可入账报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对各成员工委会进行财务年检,工委会换届或年度应进行清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刘氏工委会的资金、资产、谱、碟等属于公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全国刘氏工委会每年3月 1日至次年2月28日为工作及会计年度,每年4月1日前,秘书处组织审定下列事项:省市以下工委会需提前在年终完成。
(一)上年度工作计划;
(二) 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本年度工作计划,本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六章 制度管理与纪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刘氏工委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片区),监督他们定期向上级工委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相关业绩报告并存档。
第三十条 刘氏工委会为各成员提供合法合规的工作条件,保障成员合法开展工作,各级工委会负责人应当与上级工委会签订责任、权利、义务合同并缴纳风险责任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重大活动、重大课题、重大项目须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活动、课题、项目应立项申请、审核批准、资金自筹、账户专设、独立运营、自负盈亏,活动、课题、项目责任到人。
第三十二条 刘氏工委会负责对各级工委会进行财务监管。工作效率监督,刘氏工委会有权向各级工委审查财务、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不正当的所得财产,工委会有权要求各级工委会遵守法规和章程,予以纠正,对不改正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刘氏工委会实行奖罚制度,举办评先评优,奖励有突出成就的委员、宗亲。对违规的委员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违规的委员予以开除处理,所缴费用律不退。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财务制度, 任何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损坏和浪费公款公物。违者,依照法律法规与工委会规章制度追回财物、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刘氏工委会组织的委员, 不得有损害本工委会形象与声誉的言行。违者,予以指正、训诚,严重者撒销其所在本工委会内职务,撤销委员资所格直至波党法律责任,工委会委员有义务引导宗亲热爱工委会,维护工委会的形象,为工委会做贡献。
第七章 撤销
第三十六条 刘氏工委会撒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时代发展需要,如刘氏工委会及所属属成员无法存续,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非上报单位审查,批复同意后15目内召开委员代表大会传达文件,并向相关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和合并,收回所有相关手续、文件并在当地公安备案。本工委会自行负责处理普后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刘氏工委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手册,各级工委会参照执行。各级工委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 制定,须经刘氏工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或政策办。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规定的,召开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刘氏工委会。
第四十一条 刘氏工委会章程报上级单位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族谱大典刘氏文化工作委员会
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工艺发展工程百家姓刘氏文化工作委员会